各派出机构,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2025年抽查计划、《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百环发〔2023〕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百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百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参照制定本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并于2025年5月15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附件:1.百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
2.百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
联 系 人:市执法支队 朱友英、农杏莲
联系电话:0776-2963012
邮 箱:zfddk302@126.com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 | 检查时间 | 责任单位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2.《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1月1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5月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 |
1.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3%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派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1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2.一般监管对象:包括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市级、派出机构每季度分别按1:1.5和1:1的比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抽查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企业。 3.特殊监管对象: (1)排污许可限期整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上一年度受到环境处罚,社会关注度高,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有特殊监管需要以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的排污单位。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派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2)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污单位:行政区内涉及的排污单位小于等于5家的,市级、派出机构每年至少抽查1次;大于5家的,市级、派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2%的对象进行抽查。 (3)抽查到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检查。 同一抽查事项,除特殊监管需求外,市级、派出机构应避免重复抽取同一监管对象,下同。 |
12月31日前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辐射和环境监测应急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各派出机构配合 |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 1.“三同时”监督检查 2.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3.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 (除核设施和铀〔钍〕矿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
1.重点监管对象:包括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10%的重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派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在重点监管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至少应完成一轮监督检查工作)。 2.一般监管对象:包括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批的项目。市级每季度至少对0.2%的一般监管项目进行抽查,派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对1%的一般监管项目进行抽查。 3.特殊监管对象: (1)上一年度受到环境处罚、环境风险大、生态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量大的建设项目。市级、派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特殊监管项目进行抽查。 (2)输变电项目:市级、派出机构对最近5年获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确保在其获批后5年内至少有一次检查,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相关输变电项目总数的5%。对存在环境信访投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形的输变电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输变电项目检查事项统一由市局辐射和环境监测应急科抽取任务,各派出机构配合。 |
12月31日前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辐射和环境监测应急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各派出机构配合 |
3 | 污染源日常 环境监管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在全市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非现场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 |
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市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工矿企业、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总数量的10%。其中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派出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2月31日前 | 水生态环境科牵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机构配合 |
4 | 污染源日常 环境监管 |
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排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非现场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
1.年度抽查,对纳入年度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交易管理的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抽查。其中,市级抽查比例为20%,各派出机构抽查比例为80% 2.年度抽查,对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但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交易管理的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抽查。其中,市级抽查比例为5%,各派出机构抽查比例为20%。 |
12月31日前 | 大气生态环境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机构配合 |
5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除外) |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第四条、第五条 |
可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等活动开展抽查工作,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除外)进行1次抽查。市级抽查比例为100%;各派出机构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1次抽查。 | 12月31日前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辐射和环境监测应急科、各派出机构配合 |
6 | 核与辐射 安全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年度抽查辖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市级抽查比例为10%,各派出机构抽查比例为25%。应确保在每一家单位的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周期内对其至少有一次现场检查。 对存在重大辐射环境违法违规情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12月31日前 | 辐射和环境监测应急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机构配合 |
7 | 环评文件 编制单位 现场检查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 住所在百色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年度抽查,抽查比例为100%。 | 11月30日前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机构配合 |
附件2 | |||||||||||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计划 | |||||||||||
领域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检查日期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领域联合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 | 在广西政务服务平台备案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
1.一般监管对象:每季度按1%-2%抽查。 2.特殊监管对象:对副产CTC 的甲烷氯化物生产企业、组合聚醚的生产及销售企业、CTC原料用途使用企业、聚氨酯泡沫企业、工商制冷企业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 |
12月31日前 | 大气生态环境科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 |
市 市场监管局 |
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
2 | 城镇污水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条)第三十四条; 3.《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 |
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0%。 | 12月31日前 | 水生态环境保护科牵头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监督局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 由市局水生态环境保护科统一抽取任务,各派出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检查 |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监督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 | ||||||||
3 | 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用地安全 利用监督检查 |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
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结合辖区实际地块数量确定。 | 12月31日前 | 土壤生态环境科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 由市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统一抽取任务,各派出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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