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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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
2020年12月22日和12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的百色市右江区那毕片区城中村改造(一期) 项目工地开展信访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25日、26日、27日晚上未执有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已宣传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你公司拒不执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作息。
以上事实,有执法检查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混凝土进料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责令停止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夜间时段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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