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百环扣〔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西林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0MAC2G2C85N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迎宾路(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西林汽车总站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车辆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及伪造授权签字人手写签名出具车辆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4年11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易安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
证明: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9月2日西林易安公司对机动车开展OBD检查时使用过OBD作弊器;现场调取67份CAL ID码一致的检测报告。
2.2024年12月1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召回2024年7月11日在西林易安公司检测的车牌号为桂L0X120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复检结果OBD检测结果不合格。
3.2024年12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召回2024年7月12日在西林易安公司检测的车牌号为桂L2S399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复检结果OBD检测结果不合格。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7月3日至12日西林易安公司对机动车开展OBD检查时使用过OBD作弊器。现场调取部分视频监控录像。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胡卫明、郁国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2月1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黄坚、黄荣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2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罗永福、李永泽、岑梦霜、农建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2月18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胡卫明、郁国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2024年1月以来,检测报告CAL ID一致的检测报告所涉及检测均为胡卫明、郁国富进行检测;2024年7月至9月间胡卫明、郁国富在OBD检测期间曾使用仪器与OBD诊断仪串联后开展OBD检测。2024年12月16日胡卫明伪造授权签字人农建雄签名出具检测报告。
(三)影像证据:
1.照片证据:2024年11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2024年12月1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2024年12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证明:西林易安公司在检测车辆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车牌号为桂L0X120的机动车和车牌号为桂L2S399的机动车复检OBD不合格。
视频证据:2024年11月27日、12月16日、12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易安公司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
证明:西林易安公司在检测车辆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12月16日胡卫明伪造授权签字人手写签名出具车辆检测报告。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7日、12月16日、12月17日,提供单位:西林易安公司、黄坚、罗永福、李永泽。
证明:西林易安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2.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7日、12月16日,提供单位:西林易安公司
证明:胡卫明、郁国富、农建雄、黄荣玉、岑梦霜是西林易安公司员工,其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3.西林易安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69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7日、12月18日,提供单位:西林易安公司。
证明:66份检测报告中车辆CAL ID完全一致;车牌号为桂L0X120的机动车和车牌号为桂L2S399的机动车复检OBD不合格;12月16日对车牌号为桂L11385车辆进行环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51030822412161455237538),其中外观检验检验员手写签名为“黄荣玉”,OBD检查检验员手写签名为“黄荣玉”,排气污染物检测检验员手写签名为“郁国富”,授权签字人手写签名为“农建雄”。
4.西林易安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58张。
证明:66份CAL ID一致的检测报告环检收费金额。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OBD诊断仪1套(含VCI诊断盒1个及便携式平板1个)、网络硬盘录像机1个以及移动硬盘7个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2月26日起至 2025 年
1 月24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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