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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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崔雅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近期我局多次接到群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你公司承建的百色万达广场一期项目工地夜间施工,施工噪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2020年9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百色万达广场一期项目工地开展信访举报核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百色万达广场一期项目于9月23日晚上20时至24日凌晨3时未持有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擅自进行了1号楼20层梁板混凝土浇捣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9月27日被调查人欧阳玉立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9月2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三、9月27日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1份;
四、9月27日商品混凝土进料单照片5张;
五、9月23日商品混凝土进料单复印件5张;
六、9月23日至24日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
七、群众投诉处理登记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共4份。
你公司在夜间时段未持有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明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及其自由裁量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0年11月18日收取后至今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13日的《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字〔2020〕19号)和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数额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及《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银行:建行百色中山支行,户名:百色市财政局,
账号:450016761140505027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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