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9MA5KF2K681
地 址: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那埃屯 (罗振优出租铺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混凝土渣约500吨倾倒、堆放、丢弃在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百市屯达西沟和乐里河河滩边,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0年3月13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视频。
(二)2020年4月15日企业管理人员车仁伍、韦远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2020年7月21日企业管理人员韦远刚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2017年7月19日田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田林大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百环管字〔2017〕8号)复印件。
(五)2018年8月29日广西田林大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
(六)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及其自由裁量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3日的《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字〔2020〕12号)和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环境违法的陈诉》,以积极整改、落实周边群众帮扶责任为由,提出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给予免于处罚。经核查,你公司主动落实了环境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和社会帮扶责任,清理了混凝土废渣,消除了环境影响,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免于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银行:建行百色中山支行,户名:百色市财政局,
账号:450016761140505027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百色市田林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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