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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环罚〔2026〕7号(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2026-02-11 17:15     来源: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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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百环罚〔20267

当事人名称:百色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8804735F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富联村水埠屯100-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在养殖场大门旁约2亩大小的空地内露天堆放牛粪约50吨,堆放场地未采取硬化、遮盖等防雨、防渗措施,存在污染环境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12月3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

证明:你公司在养殖场大门旁约2亩空地露天堆放牛粪固体废物约50吨,堆放场地未采取硬化、遮盖等防雨、防渗措施,存在污染环境隐患。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12月4日,12月11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扬及技术员杨望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5月起存在露天堆放牛粪固体废物未采取硬化、遮盖等防雨、防渗措施;以及露天堆放牛粪的原因和露天堆放牛粪占地面积和重量

(三)影像证据

1.2025年12月3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证明:你公司在养殖场大门旁约2亩空地露天堆放牛粪固体废物约50吨,以及粪污处理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改造工程。

2.2025年12月11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你公司已经清理在养殖场大门旁露天堆放的50吨牛粪固体废物

(四)书证

1.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苏扬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2.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杨某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11日,提供人:苏某、杨某望。    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员工杨某望的身份。

3.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杨某望为你公司员工,其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企业承认杨某望所做供述。

4.《百色市右江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右江区宏扬肉牛生态养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右环管登字〔2016〕1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肉牛养殖项目属于规模养殖场,具有环评审批文件,批复要求牛粪便固体废物每天定时清理后运至临时堆放点堆放,牛粪便和沼渣最后作为农业生产的肥料使用,粪便临时堆放点要做好防雨防渗漏措施。

5.《关于右江区宏扬肉牛生态养殖示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百右环验字〔2016〕3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所用生产设施和环保治理设施已经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排污许可登记回执》(91451000098804735F001Y)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所属行业类别和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限。

7.《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表》复印件1份,《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表》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5年肉牛养殖粪污处置去向以及处理量(固体废物17.52吨,液体5.55吨)。

8.《干牛粪消纳协议》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4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肉牛养殖粪污消纳去向及消纳地面积(640亩)。

9.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排污单位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9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要求你公司清理露天堆放的牛粪,2025年12月1日市畜禽养殖督导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尚未整改,直至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你公司才开始安排车辆清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10.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5〕19号),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已责令违法主体改正违法行为。

11.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印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详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4382.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1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百色宏扬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该案件违法的法律,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100000
    N:0   

A:1.313
    B:-0.04
    X=0+(100000-0)×[(1.313-1)/4]×[0.6-0.04]=4382.000
    根据裁量规则,公式计算的裁量处罚金额舍去小数点后取整到“元”。则该案件处罚款为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4382.00)。

裁量取值

一、个性裁量基准

1.部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取值为1。

2.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2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取值2。

3.非禁限养区:取值1。             

二、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公司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露天堆放牛粪,2025年12月8日已清理转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超过180天,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三、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公司未及时转运、处理牛粪,对露天堆放牛粪存在故意,属于故意,取值为2。

2.改正态度:我局执法人员9月12日现场检查已要求清理露天堆放的牛粪,2025年12月1日市畜禽养殖督导组现场检查发现尚未整改,直至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才开始安排车辆清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为1。

3.补救措施:公司清理了露天堆放的牛粪,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取值为0。

5.产业结构类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畜禽养殖属于鼓励类。取值为-2。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43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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