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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李云贵
公民身份证号:532624XXXXXXXX1113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新兴社区迎宾路48号附82号
(违法现场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弄甫屯)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全区涉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锑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滩锑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在龙滩锑矿内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选矿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选矿项目擅自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4月建成,项目建成2条破碎输送生产线、2台螺旋分离机、1台球磨机、60台螺旋机、17台摇床,项目建成后因无矿源未投入生产,属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6月12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弄甫屯龙滩锑矿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李云贵选矿厂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4月建成,该厂占地面积约5300平方米,建成2条破碎输送生产线、2台螺旋分离机、1台球磨机、60台螺旋机、17台摇床,选矿项目建设以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6月12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弄甫屯龙滩锑矿内对李云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李云贵、徐传军、马自俊于2023年3月18日签订协议在龙滩锑矿内进行锑矿加工,签订协议后李云贵负责出资购买设备并于2024年4月建成选矿项目,项目建成后因无矿源未投入生产,合作人徐传军涉刑无法联系,马自俊无法联系。
(三)影像证据
2025年6月12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弄甫屯龙滩锑矿内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张。
证明:李云贵选矿厂已建成2条破碎输送生产线、2台螺旋分离机、1台球磨机、60台螺旋机、17台摇床的事实。
(四)书证
1.云南星振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人:李云贵。
证明:营业执照名称为云南星振矿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富宁县市场监管管理局,经营许可范围不在本辖区。
2.李云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人:李云贵。
证明:证明选矿厂投资人李云贵的身份信息。
3.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人:李云贵。
证明:李云贵、徐传军、马自俊于2023年3月18日签订协议在龙滩锑矿内进行锑矿加工,甲方徐传军负责出矿石、手续办理等事项,徐传军占股20%,乙方李云贵负责设备资金投入,马自俊负责技术投入,李云贵及马自俊两人共占股80%,该协议均以个人身份签订,未以公司名义签订。
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
证明: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20日委托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李云贵选矿厂进行资产评估。
5.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0日,提供单位: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经评估,李云贵选矿厂资产评估总额为1349854元。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单位: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
证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环评类别为报告书,该选矿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批。
7.执法人员岑海平、王彩念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6〕100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6年1月28日以微信、邮寄方式送达,并电话通知,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6〕1003号)微信截图及邮寄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零玖元整(¥16809.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甘林强 电 话: 0776-8202298
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城西加油站对面隆林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3000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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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李云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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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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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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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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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M:67493(元),法定处罚上限 N:13499(元),法定处罚下限 A:1.438 ;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0.04;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X={N+(M-N)×[(A-1)/4]×(0.6+B)} X=13499+(67493-13499)×[(1.438-1)/4]×(0.6-0.04) X=168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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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1)个性裁量: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取值2);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取值2); (2)共性裁量: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调查(取值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3)修正裁量: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 (企业类型):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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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代入裁量公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零玖元整(¥168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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