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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广西国泽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远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82MAA7KNX971
地址:平果市新安镇平果县工业园区第12幢
你公司超总量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涉嫌超总量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污染物。根据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导出广西国泽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排放口2024年与2025年《数据汇总表》统计,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经剔除停产期间数据并将数据标记故障等异常无效数据进行修正,你公司2024年颗粒物排放量修正值为4.09988吨,2025年颗粒物排放量修正值为1.38064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修正值为1.15421吨。你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申领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51023MA7C2LX17J001P)载明你公司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是1.269吨,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是1.08吨,你公司2024年颗粒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2.83088吨,2025年颗粒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0.11164吨,二氧化硫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0.07421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12月9日、12月23日、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国泽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在国泽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国泽公司现场布局,已建成投产,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2024年、2025年已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二)调查询问笔录:
(一)2025年12月9日、12月23日、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在国泽公司办公室对安全员吴丽娟、生产经理赖柏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
证明:国泽公司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由第三方运维商广西凡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自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正常、数据准确,如实在平台进行数据标记,负责环保业务的安全员吴丽娟、生产经理赖柏成认可平台中关于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修正值数据。
(二)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在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对广西凡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杨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凡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国泽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维,设备数据准确,能够正常反映国泽公司实际排污情况。
三、影像证据:
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国泽公司制作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国泽公司正常生产,已安装有在线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安全员吴丽娟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调阅国泽公司数据汇总表。
四、书证:
(一)国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5日,提供单位:国泽公司。
证明:国泽公司为适格经营主体。
(二)《关于广西国泽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百环管字〔2022〕11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国泽公司。
证明:国泽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三)国泽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提供单位:国泽公司。
证明:国泽公司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载明该公司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是1.269吨,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是1.08吨。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吴丽娟、赖柏成)3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4日,提供单位:国泽公司。
证明:吴丽娟、赖柏成为国泽公司人员,其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五)2024年、2025年国泽公司废气排放口《数据汇总表》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19日,提供单位:国泽公司。
证明:国泽公司2024年颗粒物排放量修正值为4.09988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颗粒物累计排放量修正值为1.38064吨,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修正值为1.15421吨。2024年颗粒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2.83088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颗粒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0.11164吨,二氧化硫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0.07421吨。国泽公司2024年1月1日至8月15日累计排放颗粒物已超总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大于30天小于180天。
(六)《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合同》2份、《校验测试记录表》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4日,提供单位:国泽公司。
证明:国泽公司2024年、2025年委托广西凡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在线设备运维,运维工作已开展,在线监测设备上传平台数据真实有效。
(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5〕0314号)及送达回执,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已告知并责令国泽公司改正其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你公司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6〕0305号),于2026年1月23日以现场送达方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安全员吴丽娟于2026年1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6年1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复核结果如下:1.主观系过失,无故意;我局复核后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你公司2024年污染物排放超许可总量的事实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停产限产,于2025年8月15日开始仍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事实清楚,存在主观故意。
2.属首次违法,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我局复核后予以采纳,你公司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我局出具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裁量因子中已有体现,无需更改。
3.认错态度端正,有整改行动;我局复核后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公司未能提供其采取有效整改行为的证明,且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你公司其2024年污染物排放超许可总量的事实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停产限产,于2025年8月15日开始仍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因其排放浓度未超过标准,在裁量因子中体现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4.属于鼓励类产业,有持续环保投入;我局复核后予以采纳,你公司行业属鼓励类行业,我局出具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裁量因子中已有体现,无需更改。
5.当前面临特殊资金困难,高额罚款将带来严重社会影响;我局复核后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公司于2024年、2025年超许可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按排污许可总量排放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局已在各裁量因子中予以考量。故广西国泽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建设生产,并确保排放污染物在许可的浓度和总量范围内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企业经济困难或政策导向而减轻。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6〕0305号)及送达回执、《陈诉申辩书》、《陈诉(申辩)复核表》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数额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元整(¥268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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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广西国泽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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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涉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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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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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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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 ×(0.6+B)}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20000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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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一、个性:1.排放污染物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取值4;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3.超标因子:数量在2个以上5个以下,本案国泽公司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2个污染因子超总量,取值2; 4.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值1; 5.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污情况:国泽公司2024年颗粒物排放量修正值为4.09988吨,2025年颗粒物排放量修正值为1.38064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修正值为1.15421吨。国泽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1.269吨,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1.08吨,国泽公司2024年颗粒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2.83088吨,2025年颗粒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0.11164吨,二氧化硫超过年许可排放量限值0.07421吨。存在超年总量100%以上的情形,取值5。 二、共性: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5年7月以前都处于停产状态,故违法时间为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三、修正: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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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代入裁量公式结果为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元整(¥268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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