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0669711488Y
地址:西林县八达镇环城路02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妈蒿锑矿山原矿堆场未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采矿区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11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在妈蒿锑矿山办公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该公司妈蒿锑矿山采矿区未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违法行为。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1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对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田维林、西林县鑫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冯忠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该公司与西林县鑫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情况、原矿堆场未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开展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影像证据:2025年7月11日百色西林生态环境局在妈蒿锑矿山采矿区内办公室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视频1个
证明:该公司妈蒿锑矿山原矿堆场未规范采取防渗漏措施、矿区内环保设施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西林县鑫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2、《矿山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证明:西林县鑫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是合作的关系,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委托西林县鑫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马蒿锑矿进行管理、经营、开发等一切活动,并享有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在矿山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3、《聘用书》及聘用人田维林复印件各1份 ,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证明:田维林身份为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聘用业务经理。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证明: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有开采锑矿资质。
5、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证明: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有对地下水质开展监测。
6、《关于广西西林县妈蒿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6]308号,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证明: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办理有环评审批手续。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5〕1114号)及送达回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0日,提供单位: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
证明:已责令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8、《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6日,提供单位: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证明: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已规范建设4个地下监测井并开展水质检测,正在建设矿石堆场。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 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9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0月16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9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335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82号办公楼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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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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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涉嫌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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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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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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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最后得出该案件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如下: M=200000元 N=20000元 罚款金额裁量公式:X=N+(M-N)×[(A-1)/4]×(0.6+B) X=20000+(200000-20000)×[(1.5-1)/4]×[0.6+0]=33500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西林县矿产开发公司行为,造成一定环境影响,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整改工作,调查人员建议以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共计33500元为基准,不上浮也不下浮30%,即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3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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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2.场所类别:矿山开采区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消除,取值-1.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限制类,取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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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3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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