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世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P6MLR6E
地址:广西百色田阳田州镇凤马村凤凰屯第23组红岭坡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第十组第四批《现场核验问题销号发现问题反馈》,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7日至6月27日,你公司胶合板制造热压工段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一体机)主电源线持续断开,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7月10日,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在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该公司项目建设情况、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时热压工序生产情况下光氧催化一体机主电源线断开,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5年7月10日,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对公司法人苗世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该公司2025年5月17日因光氧一体机和引风机总开关跳闸,在排查线路问题过程中将光氧一体机的主电源线断开,至2025年6月27日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现场检查时光氧一体机的主电源线一直处于断开状态。
2.2025年7月10日,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厂长黄建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2025年6月27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一体机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
2025年7月10日,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在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2张。
证明:该公司项目建设、主要生产设备、2025年7月10日检查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一体机正常运行,电压表显示电压为250V。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2.广西田阳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取得田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30000m³高档胶合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管字〔2012〕52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广西田阳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已办理环评手续。
3.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导出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51021MA5P6MLR6E002W)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
证明:该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排污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4.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黄建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5.苗世奎、黄建荣居民身份证共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人:苗世奎、黄建荣。
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信息。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8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86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整(¥22597.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财务室(电话:0776-3213798)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田阳区财政局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309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田阳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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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广西田阳启源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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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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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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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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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 ×[(A-1)/4] ×(0.6+B)} M:法定处罚上限2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2000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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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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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 1.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取值:2。 2.项目建设地点:该公司位于工业园区,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4.违法行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2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当天立即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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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代入裁量公式结果为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整(¥225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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