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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环罚〔2025〕88号(李文中)

2025-10-23 11:00     来源: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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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李文中

    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XXXXXXX                      

    地址/住址:西林县那劳镇顶蚌村渭老屯路口旁(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甫村良小树屯9号)                

李文中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730日至202591日对你在西林县那劳镇顶蚌村渭老屯路口旁养殖牛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牛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户养殖场自20241227日至2025730日期间没有建设相关的环保设施(如:粪便收集池、尿液收集池、雨污分流水沟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池),牛舍内牛所处的场地内堆有一定数量的牛粪未清理,牛场外堆有两堆牛粪,一堆露天堆放,一堆塑料膜将粪堆覆盖,存在未及时对养殖场牛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73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养殖场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李文中养牛户的存栏牛数量33头,不属于规模化养殖场等基本情况,李文中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收集粪污措施,存在未及时对养殖场牛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73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文中、王某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 份。

证明:李文中养牛场未建设有环保设施和未及时处置粪污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0730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李文中养牛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视频2个。

证明:李文中养牛场存在未及时对养殖场牛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的违法行为。

(四)、书证:

1、李文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0730日,提供人:李文中。

证明:李文中是适格的主体。

2、王艳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0730日,提供人:王艳芳。

证明:王艳芳的身份。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51115号)及送达回证1份,提取时间:2025826日,提供单位: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

证明:已责令李文中改正违法行为

4、整改汇报,提取时间:2025812日,提供单位: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

证明:李文中整改情况。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节选(鼓励类的第一项农林牧渔业的第12类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812日,提供单位: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

证明:李文中养牛属于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属于鼓励类。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你(李文中)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10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9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2025101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9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佰零壹元整(¥:601.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301财务室(电话:0776-2604108)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西林县财政局国库。你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3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本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3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李文中

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行为案

违反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601元)
X=X=500+(2000-500)×[(1.75-1)/4]×[0.6-0.24]

M:法定处罚上限(2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500元),无下限的取值为0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文中,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主动配合并积极整改,调查人员建议以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共计601元为基准,不上浮也不下浮30%,即人民币陆佰零壹元整(¥:601.00

裁量取值

个性:

  1.   违法事实:李文中牛场内堆放牛粪等未进行任何处理,取值为5
  2.   污染防治设施:李文中牛场未建有贮粪室,污水收集池,取值为5
  3.   养殖地点:未达规模存栏有30多头取值为1

共性:

  1.   违法后果:李文中牛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为1

2.李文中牛场内2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取值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李文中牛场内开始养殖至立案。持续时间220天。取值为5

4.配合调查情况: 李文中牛场内,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材料,属积极配合调查,取值为1

5.区域影响:该违法行为影响范围未超出县域范围,取值为1

6.社会影响: 李文中牛场未被媒体曝光及群众投诉至12345等网上。取值为1

修正:

  1.   主观过错程度: 李文中在知道要整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取值为2
  2.   改正态度: 经责改后李文中已清运露天堆存的牛粪,取值为-2

3.补救措施: 李文中,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为-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李文中(自然人),取值为-2

5.产业结构类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一、农林牧渔业第12项,取值为-2

裁量结果

拟处罚款人民币陆佰零壹元整(¥: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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