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
经营者:廖志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2MA5LNM318T
地址:田东县义圩镇安东村下响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于2023年9月在位于田东县义圩镇安东村下响屯的田东义元选矿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西面建成硅矿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全部(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环评分类等级为报告书,按照规定应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于2025年9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9日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在田东义元选矿有限公司办公室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已建设。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4日、8月5日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分别对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员工何炳力、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经营者廖志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已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环评手续未依法经批准。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9日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在田东义元选矿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已建设,并有生产过的痕迹。
(四)书证:
(1)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人:廖志丰
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环保备案的函、项目业主变更的函、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人:廖志丰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环境违法地点位于田东义元选矿有限公司场地内
(3)项目投资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人:廖志丰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投资金额为55100元。
(4)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人:廖志丰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5)矿渣销售合作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廖志丰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渣的来源。
(6)抖音视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人:何炳力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9日、2025年8月5日,提供人:何炳力、廖志丰
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
证明: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硅矿加工项目环评分类等级为报告书。
(9)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员配合开展调查。
(10)百色市生态环境执法文书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廖志丰
证明:执法文书送达的地点、收件人联系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89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柒元整(¥687.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缴款前请先到田东生态局财务室开单领取一般缴款书)
收款银行:田东农村商业银行平马支行
户 名:田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 号:6128 1201 0101 6360 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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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田东鑫海选矿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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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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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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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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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 ×[(A-1)/4] ×(0.6+B)} M:法定处罚上限2755(元) N:法定处罚下限551(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 政策要求,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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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取值4; 2.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取值2; 二、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 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调查,取值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三、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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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代入裁量公式结果为人民币陆佰捌拾柒元整(¥687.00),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柒元整(¥6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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