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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环罚〔2025〕11号(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2025-06-27 11:30     来源: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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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CFX5AW1Y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五层512号办公室内-A15

你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49对你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的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施的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9月份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属于二十七、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环评等级为报告表,按照规定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9月份开工建设,202410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49日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在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办公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49月份开工建设,202410月份开始生产的违法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410日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对项目班组长李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69日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对项目班组长李某制作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49月份开工建设,202410月份开始生产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49日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在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项目场地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49月份开工建设,202410月份开始生产的违法事实。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李某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次调查的询问笔录符合法定程序。

2.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夏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李某受法定代表人夏伟的委托,能代表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318日委托广西隆之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49月开工建设,2024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砂石料加工装运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黄百铁路广西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砂石料加工装运合同,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使用破碎机对隧道开挖的洞渣进行粗碎、中碎和细碎,将大块的石料破碎成所需的粒度范围,然后通过振动筛对破碎后的石料进行筛分,加工出来的砂石供黄百铁路建设使用。

5.《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4-451027-04-01-53219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4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于202542日已完成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备案总投资额50.0000万元,国标行业为建筑用石加工,所属行业为其他,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设碎石加工生产线一条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建筑用石20万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提取时间:2025415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属于二十七、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环评等级为报告表。

7.砂石料结算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于20241015日开始向中铁北京工程局黄百铁路广西段3标段项目提供砂石料。

8.《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9日,提供单位: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玉洪乡伟达村碎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566日报送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

9.《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50904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已于2025512日向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所做的调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6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619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规则(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

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凌云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7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南宁必赢贸易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X=N+(M-N×[A-1/4]×0.6+B)}=5000+25000-5000×[1.375-1/4]×[0.6+0.04]=6200

计算公式的裁量处罚金额舍去小数点后取整到6200元。

裁量取值

个性:

  1. 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 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所在地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A=50%×1+50%×[(3+1+1+1+5+1+1+1/8=1.375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B=[1/10]×40%= 0.04

裁量结果

拟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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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