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诗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2MA5PEPM11P(1-1)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旦小区光华苑U1号1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至5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建设和运行拌合站,已投入生产,生产运营期间会产生粉尘、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4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该拌合站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无人机航拍)1份。
证明:你公司在位于百色市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建设拌合站,检查时拌合站已经建成并投产。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4月19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右江大队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该拌合站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混凝土生产加工,向黄百铁路广西段4标段供料。
(三)影像证据:
1.2025年4月1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拌合站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5张、影像证据1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拌合站已投入生产,生产运营期间会产生粉尘、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
2.卫星影像图:2025年4月21日百色市右江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矢量图层与卫星影像图截图1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拌合站位于百色市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拌合站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主体材料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2.接受问询人员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百铁路广西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提供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百铁路广西段项目经理部
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来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饮用水水源地问题线索的函》指出通过遥感卫星发现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源地存在疑似生态环境违法建设问题,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生态环境部交办该拌合站建设地址位于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违法线索。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百色市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桂政函〔2020〕52号),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拌合站建设时间在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之后。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部分截图(环审〔2023〕76号),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该环评批复中建设内容未包含该5号拌合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复》中对建设业主提出明确要求:“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针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
7.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百铁路广西段项目经理部2024年3月22日向右江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右江区农业农村局、右江生态环境局《关于请求出具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广西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4标段第一期临时用地选址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及复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知晓该拌合站建设用地情况征询相关部门许可意见。
8.2024年3月27日百色市右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广西段施工总价承包招标4标段第一期临时用地的选址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百色市右江生态环境局已于项目动工建设前明确告知该拌合站项目选址位于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议另行选址。你公司也知晓该处不符合选址要求。
9.右江区黄桶至百色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认定黄百铁路4标段5号拌合站为临时建筑的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未采纳百色市右江生态环境局建议另行选址的意见。
10.你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百铁路广西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拌合站临建及混凝土拌合加工承包协议书》(合同编号:黄百04-2024-04),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黄百铁路广西段项目经理部的关系,该拌合站建设施工主体为你公司。
11.2024年1月22日,你公司与汪甸乡下塘村琴欢屯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合同编号:CR14-HBTL04-ZC-015)和永乐镇西北乐村那排屯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合同编号:CR14-HBTL04-ZC-001),其中永乐镇西北乐村那排屯26.896亩地租用给你公司作为五号拌合站、五工区临时用地。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该拌合站项目建设用地是由你公司租用并实施建设的。
12.涉案拌合站自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10日的混凝土流向台账10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涉案拌合站于2024年6月份建成调试,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投产外运混凝土,向黄桶至百色铁路4标段供料,违法时间超过180天。
13.执法人员陆建明、黄青兰、闭朝荣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和《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6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详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元整(¥1608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
当事人 |
百色市厚德建材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 |
违反其他管理要求行为案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取值5; 2.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正常使用,取值2; 3.废水类别:属于一般工业废水,沉淀后回收使用,取值3; 4.水日排放量:平均日生产混凝土水日排放量属于500吨以下,取值1; 5.项目类别:该拌合站2024年新建,在百色市澄碧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后,取值5;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被生态环境部遥感卫星发现转办,有效投诉1次,取值2。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裁量结果 |
X=500000+(500000-100000)*[(1.8-1)/4]×(0.6+0.160)=1608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元整(¥16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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