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
经营者:麻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3MA5Q7H7W0C
地址:平果市旧城镇新更村狂六屯(国仟)地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0日,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委托运输粪污司机甘昌洲从化粪池内运输粪污至平果市旧城镇新更村狂六屯“坝甘”(壮话音译)玉米地进行处置,处置的粪污量为两车(约36m³),处置玉米地的面积约1.4亩。经查,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存栏量1000头肉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属于规模养殖场。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在将粪污外运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的通知要求,存在处置粪污不当,消纳粪污超过土地承载力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平果市旧城镇新更村狂六屯“坝甘”(壮话音译)玉米地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将粪污运至玉米地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4月22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经营者麻汉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4月11日、4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运输粪污司机甘某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经营者麻汉明2021年开始养殖生猪至今,陆续将粪污通过委托罐车形式运至耕地内浇灌至今,2025年4月10日,在已配套环氧蒸发设施的情况下仍委托运输粪污甘昌洲将两车(约36m³)畜禽粪污运至平果市旧城镇新更村狂六屯“坝甘”(壮话音译)玉米地(约1.4亩)进行处置过量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4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平果市旧城镇新更村狂六屯“坝甘”(壮话音译)玉米地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张。
证明: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经营者麻汉明委托运输粪污甘昌洲将两车(约36m³)畜禽粪污运至平果市旧城镇新更村狂六屯“坝甘”(壮话音译)玉米地(约1.4亩)进行处置过量的违法事实。
(四)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
证明: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该单位经营者麻汉明的个人身份信息是真实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平果市生猪养殖场粪污去向登记表复印件2份,设施农用地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
证明: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粪污处置方式为环氧蒸发和外运资源化利用处置,该养殖场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
证明: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养殖1000头,属于规模养殖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平果市农业农村局。
证明:土地承载力(以氮为基础),玉米粪肥全部就地利用为1.2(猪当量/亩/当季),固体粪便堆肥外供+肥水就地利用为2.4(猪当量/亩/当季)。土地承载力(以磷为基础),玉米粪肥全部就地利用为0.8(猪当量/亩/当季),固体粪便堆肥外供+肥水就地利用为1.9(猪当量/亩/当季)。猪当量指用于衡量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1个猪当量。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为11kg,磷排泄量为1.65kg。猪当量指用于衡量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1个猪当量。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为11kg,磷排泄量为1.65kg。因此,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将两车约36m³粪污运至自家玉米地进行浇灌,浇灌面积约一亩多玉米地,显然已超过土地承载能力。
(5)中共平果市委办公室、平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果市生猪养殖场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通〔2022〕131号)的通知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
证明:平果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生猪养殖场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资源化利用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在养猪场附近有足够耕地、园地或林地,每头猪配套0.2亩以上,并按约100m×100m网格铺设管网,在田间或地头建设贮粪池,实行科学的农牧结合、实现养猪粪污资源化利用。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也没有根据文件要求,配套铺设管网,采用罐车运输粪污进行浇灌,浇灌过程没有及时做好翻耕处置,一排了之。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农司靖、方策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请百色市平果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
平果市旧城麻汉明养殖场 | ||
立案号 |
百环罚立〔2025〕0303号 | ||
违法表现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 ||
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处罚建议 |
裁量认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裁定人 |
农司靖、方策 |
裁定时间 |
2025-05-15 10:00:49 |
附件:
A值计算 | |
A值: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
1.25 |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0(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
1 |
其他裁量因子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 |
5 |
其他裁量因子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存栏生猪200头以上1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 |
1 |
其他裁量因子3(违法事实:部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1 |
其他裁量因子4(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 |
1 |
其他裁量因子5(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
1 |
其他裁量因子6(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 |
1 |
其他裁量因子7(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 |
1 |
其他裁量因子8(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 |
1 |
B值计算 | |
B值: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0.12 |
修正裁量因子1(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 |
-2 |
修正裁量因子2(经济承受度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2 |
修正裁量因子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
1 |
修正裁量因子4(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2 |
修正裁量因子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 |
2 |
X值计算 |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
3000 |
M:法定处罚上限(元) |
100000 |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
0 |
A:裁量系数 |
1.25 |
B:修正系数 |
-0.12 |
C:浮动系数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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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