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2MA7BK8HY79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进城快速路口六料村段C26高压铁塔底地块旺通物流园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2024年1月5日-2024年10月28日期间使用OBD屏蔽器,对车辆的OBD信息系统进行屏蔽,干扰OBD诊断仪读取真实数据,出具虚假合格检测报告68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1.2024年12月2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情况、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检测站环检员黄X和黄X在2024年9月2日对车牌桂LWJ880车型现代车辆进行环检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该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2025年1月1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1)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对部分车辆检测中使用OBD作弊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经查明,2024年1月5日-2024年10月28日共有68份检测报告为同一CAL ID码。
(2)2025年1月9日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召回车牌为桂LWJ880重检,CAL ID码为GHDCB46CFS005000,与涉案检测报告不同。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2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授权签字人兼批准人班X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1)班X陆明知并同意检测人员黄辉和黄坚使用OBD屏蔽器对车辆的OBD信息系统进行屏蔽,干扰OBD诊断仪读取真实数据,出具虚假合格检测报告的事实。
(2)2025年1月9日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对车牌为桂LWJ880召回重检,车辆CAL ID码为GHDCB46CFS005000,检测结果合格。
2.2024年12月24日、2025年3月5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员黄x、黄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
证明:检验员黄x和黄x对车牌号为桂L9U075、贵EW6300、桂LF8217、桂LE8512、桂L3J580、桂L67H16、桂LWJ880使用OBD屏蔽器对车辆的OBD信息系统进行屏蔽,干扰OBD诊断仪读取真实数据,向检测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合格数据,使车辆通过OBD检测的经过。
3.2025年3月12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员陆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标准。
4.2025年3月25、26、28日、2025年4月7、11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色百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鲜员和检车业务员黄x英、百色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行政专员黄x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业务员颜x伟、中国铁路南宁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工务段司机潘x、广西百色华杰烘焙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刘X、广西驰程交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练李x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
证明:以上公司涉及车辆由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检测,以上公司不存在与检测站串通造假。
5.2025年4月9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股东黄x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其本人代表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承认公司员工黄X、黄X、班x陆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为68辆汽车通过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后果的情况。
(三)影像证据:
1.2024年12月2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环检录像机视频监控录像。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黄x和黄x在对牌号为贵EW6300、桂LF8217、桂LE8512、桂L3J580、桂L67H16、桂L9U075、桂LWJ880等7辆车在进行环检过程中使用OBD屏蔽器的过程。
2.2025年1月1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5张。
证明:(1)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黄x和黄x对车牌号为贵EW6300、桂LF8217、桂LE8512、桂L3J580、桂L67H16、桂L9U075、桂LWJ880等7辆车检测中,使用OBD作弊器的情况。
(2)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建设情况、收费标准和正规的OBD诊断仪图像以及环检人员使用OBD作弊器开展环检的违法行为。
(3)该公司2025年1月14日召回车牌号为桂LWJ880机动车重检的情况。
3.2025年3月5、11、12、25、26、28日、2025年4月7日、9日、11日百色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11张。
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股东、检测人员、收费员、送检人员及部分车主开展问询并制作相关笔录程序合法。
4.2025年3月25日、26日、28日、2025年4月2日、7日、11日,百色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召回车辆重检现场检测照片证据3张、召回车辆OBD故障指示不合格照片3张及行驶证复印件5张。
证明:召回重检车辆信息及召回车辆按照规范流程重检,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故障码,无法进行下一步尾气检测。
(四)书证:
1.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张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适合的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2022年11月9日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获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
3.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班x陆、黄x、黄x、陆x、黄x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4日、2025年4月9日,提供人:班x陆、黄x、黄x、陆x、黄x海。 证明:被调查单位人员的身份信息。
4.班x陆、黄x、黄x、陆x分别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4日、2025年3月12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班x陆、黄x、黄x、陆x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系公司的员工。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68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5日-2024年10月28日期间对68辆机动车出具虚假合格检测报告中车辆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
6.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68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2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68辆机动车使用OBD屏蔽器进行检测收取的费用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7.检测报告编号为45100202250114104112865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2025年1月9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按规范流程,对车牌为桂LWJ880召回重检,OBD检测读取车辆CAL ID码为“GHDCB46CFS005000”,与涉案检测报告CAL ID码不同。
8.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协助调查的复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9日,提供单位: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作假车辆涉及跨市跨省行驶轨迹。
9.资质认定证书、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复印件共9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
10.涉案部分车辆协助调查人员黄x英、黄x其、颜x伟、潘x、刘x、李x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5、11、12、25、26、28日、2025年4月7、11日,提供人:黄x英、黄x其、颜x伟、潘x、刘x、李x涛。
证明:协助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11.承诺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承认公司员工班x陆、黄x、黄x对68辆汽车使用OBD作弊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接受教育处罚的事实。
12.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5年4月9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班x陆、黄x、黄x、黄x海针对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13.《说明》原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2日、7日,提供单位: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召回部分车辆按照规范流程重检,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故障码,无法进行下一步尾气检测。
14.《关于召回车辆协助调查的复函》,提供时间:2025年4月5日,提供单位: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证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两部汽车由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不存在和该公司存在串供造假情况,且涉案车辆无法召回重检。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6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5〕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没收环检违法所得共计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170332.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82号办公楼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右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
百色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 |
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行为 |
违反条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 ×[(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5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 ×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 政策要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10%的额度进行处罚上浮后处罚金额=X×(1+10%) |
裁量取值 |
一、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你公司对68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报告,取值为5。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取值1。 二、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从2024年1月5日至10月25日违法行为持续295天,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涉案车辆跨省级行政区域,取值5。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三、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你公司有意对68辆机动车使用OBD屏蔽器,出具虚假合格检测报告,主观上存在造假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全部召回涉案车辆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召回1辆机动车重新进行检测,其余车辆未能召回重新检测,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未扩大,取值为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事业单位, 取值0 。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裁量结果 |
X=154848×(1+10%)=170332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1703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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