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承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A7EEHR55
地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古龙路3-3号富泰商贸城二排13间铺面(排号:2-7、2-19)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为追求汽车检测通过率,在公司检验员黄某亮提议、法定代表人廖某伟同意下,农某健、钟某宸、林某、引车员农某、房某科(离职)、黄某香(离职)、丁某(离职)、李某(离职)、黎某音、廖某昆分工配合自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9月25日上述人员利用本公司购买的车牌桂A MP201别克轿车对车牌桂AV97E2等38辆汽车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实施换车替检,并出具了判定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检测PHH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4年9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换车替检的管路布设情况、替检车辆情况及实施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4年9月25、26日、10月18、30日、11月1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伟、检验员黄某亮、农某健、钟某宸、林某、引车员农某、黎某音、廖某昆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共计19份。
证明:公司实施换车替检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换车替检的数量。
2.2024年9月2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收费员蔡某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收费标准为400元/辆,其中环检200元/辆、安检200元/辆。
3.2024年11月1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授权签字人林某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其本人没有参与公司的换车替检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11月28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牌照为桂AMP201车辆购买经过和截止调查结束未对桂AV97E2等38辆替检车辆召回重检。
5.2024年11月28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出纳莫某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购买桂A MP201的转账方式。
(三)影像证据:
1.2024年9月25日对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当场查获的换车替检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录像。
证明:该公司换车替检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0月10日从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取车牌桂A V97E2等38辆车的检测视频。
证明:该公司对车牌桂A V97E2等38辆车换车替检造假过程和事实。
3.2024年9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室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共计10张。
证明:白色别克小轿车的基本信息;在白色别克小轿车内发现用于替代检测的采样探头;透明管路的走向;透明管路连接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进气口接头处;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的收费标准为400元/辆,其中环检200元/辆、安检200元/辆。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3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10月17日、11月1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其原法定代表人廖某伟、员工黄某亮、农某健、钟某宸、农某、林某、房某科、黎某音、廖某昆、蔡某萍、林某斌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3.黄某亮、农某健、钟某宸、农某、林某、房某科、黎某音、廖某昆、蔡某萍、林某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0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26日、10月18、30日、11月1日,提供人:由持有身份证的本人提供。
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信息。
4.人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被调查人的人员与公司的关系。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共2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已取得机动车检验资质。
6.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复印件19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检测设备校准、检定合格。
7.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业务的通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 2024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取得联网公告。
8.黄某亮、钟某宸、农某、林某、蔡某萍、林某斌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共6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10月30日、11月1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上述6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9.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 2024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任命林圣斌为公司的授权签字人。
10.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文件(广通检字〔2024〕0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林某斌、农某、黄某香、李某、黄某亮、林某、农某健、钟某宸在公司的工作岗位。
11.收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公司购买车牌桂A MP201别克轿车的事实。
12.2024年5月16日广西农村信用社客户回执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莫某婷通过其表姐账户转账为公司购买桂A MP201别克轿车的事实。
13.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检车辆清单2份,提供时间: 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公司替检车辆的数量。
1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38份,提取时间: 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实施替代检测并出具了判定结果为合格的检查报告的事实。
15.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38份,提取时间: 2024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公司已收取检测车辆款项的事实。
16.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照片3张,提供时间: 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已将掩埋在水泥地板下的线管和透明管路拆除。
17.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百环责改〔2024〕0507号)和送达回执1份,提供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证明: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责改执法文书。
18.百色市生态环境执法文书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靖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执法文书送达的地点、收件人联系方式。
19.《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百公(交管)函〔2024〕171号),提供单位: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证明:相关车辆行车轨迹至广西区域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已经扩散到广西区域外。
2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6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环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签收后,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减免缴纳生态环境行政罚款的申请报告》及采取召回替检车辆重检的相关整改措施证明材料,请求我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减轻处罚,给予改错的机会。
鉴于你公司提交的材料表明已积极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召回9辆被替检车辆进行重检,在裁量因子核定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同时结合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政策要求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对你公司申请酌情减少行政处罚金额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对环检违法所得共计柒仟陆佰元整(¥7600.00)予以没收;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肆元整(¥157124.00)。SC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82号办公楼401财务室(电话:0776-2832569)领取缴款通知书,按时将罚款缴至百色市财政局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内,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401财务室进行缴款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百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
靖西市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 |
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行为 |
违反条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 ×[(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5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 +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 ×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10%。 |
裁量取值 |
一、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 取值5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取值1 二、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9月25日违法行为持续142天,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企业出具虚假报告的涉案车辆行车轨迹至广西区域外,省级行政区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取值5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投诉,取值2 三、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企业明知替检行为是违法行为,仍然实施了替检的管路预埋并实施替检,认定为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全部召回替检车辆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已拆除管线并召回部分替检车辆重检,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消除 , 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业事业单位, 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裁量结果 |
代入裁量公式结果为壹拾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142840.00 ),上浮10%,处罚款壹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肆元整( ¥15712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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